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7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