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女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是聲請人之母親,因為這起案件讓被告暫時收押至宜蘭三星看守所中。被告係因為賭債被逼迫,才犯下這起案件,但被告已經承認並有悔過之心,聲請人亦將被告在外面積欠的賭債還清了。被告因為之前不敢對家人知道在外面有積欠賭債,不想讓家人煩惱被討債的人逼債,深怕聲請人也牽受連累,才會犯下了這樣的過錯,被告對於這個家真的非常盡心盡力,家中有個年邁殘障的爸爸,行動不便,時常也要去復健,且年近70歲也沒辦法再工作,而其他家人有的打零工,有的找不到工作,家中又有4個小朋友需要照顧,生活困苦,被告因為年紀也大了,工作也是打零工做為生活補貼,這件事情真的讓被告知道錯,絕不會再犯了!懇請鈞院給予被告1個改過的機會,讓被告可以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以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女兒身分,聲請准予被告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衡諸被告竊盜他人財物用以清償賭債之目的,業因聲請人代替被告清償完畢而不復存在,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伊知道錯了,伊會改」等語在卷,本案復已審結完畢,是本院認為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可以具保之方式替代其羈押處分,故准予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