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