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3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
2樓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
3樓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甲○○
室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