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吳函庭
被 告 楊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
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惠菁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間起,明
知其已無正常給付商品之能力,亦無依約給付商品之真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其帳號「MinireineYang」在
臉書網站上,刊登販賣尿布之不實訊息,經原告吳函庭瀏覽
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陸續向被告楊惠菁訂購尿布,並依指
示於104年1月21日、22日、23日、25日、26日、27日、28日
、2月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200元、2900元、800元、
11800元、2400元、9350元、11450元、29400元至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二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告楊惠菁則佯裝有依約正常給付商品之誠意及能力,先給付
部分商品,以取信原告吳函庭,致原告吳函庭誤信被告楊惠
菁確有依約正常給付商品之意願及能力,因此再陸續向被告
楊惠菁訂購尿布,並依指示於上述時間匯款上述金額至上述
帳戶,被告楊惠菁即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得逞。嗣原告吳函庭
遲未取得其餘商品,始知受騙。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910號提起公訴,
並經鈞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
年貳月在案。則被告顯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
規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5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
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為
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58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