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志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被告 謝鎮陽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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