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19號聲請人 康春花 聲請人 康萬清 聲請人 康清雲 聲請人 廖振誠 聲請人 廖倉宏 聲請人 廖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康綠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內外孫子女,有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而聲請人自承於105年7月11日即已知悉有繼承權(有卷附繼承權拋棄書可稽),則聲請人卻遲至105年10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雅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