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宗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宗華因犯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合議庭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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