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七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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