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