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九行關於「附表編號二、七所示」,應更正為「附表編號六、七所示」。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之附表欄,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內第九行關於「附表編號二、七所示」,應更正為「附表編號六、七所示」,暨附表欄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附表:
┌──┬────────────────┬────────┬──────┐│編號│品名│所有人│單位及數量│├──┼────────────────┼────────┼──────┤│一│甲○○身分證上之「乙○○」照片│乙○○│一張│├──┼────────────────┼────────┼──────┤│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二枚│││務申請書偽造「甲○○」署押│││├──┼────────────────┼────────┼──────┤│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二枚│││申請書偽造「甲○○」署押│││├──┼────────────────┼────────┼──────┤│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行││二枚│││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偽造「甲○○│││││」署押│││├──┼────────────────┼────────┼──────┤│五│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一枚│││服務契約偽造「甲○○」署押│││├──┼────────────────┼────────┼──────┤│六│泛亞電信行動電話用戶申請書偽造「││四枚│││甲○○」署押│││├──┼────────────────┼────────┼──────┤│七│泛亞電信行動電話單辦門號專案聲明││二枚│││書上偽造「甲○○」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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