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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