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錦綢 右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柒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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