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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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漢武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