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654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告 詹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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