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陳孟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