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鳳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吳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曾鳳耳」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曾鳳耳」、「上訴人林吳秀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吳秀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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