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上訴人 王麗秋
王進富 王賴罔 王豐甫 王豐討 王豐田 王豐昌 王志豪 王志弘 王如綺 原名 王淑華 . 王淑慧 王雅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上訴人黃 范秋菊 黃國芳 之.
黃裕雄 黃國芳之承. 黃麗燕 黃國芳之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黃范秋菊 、黃裕雄、黃麗燕為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 陳世騰 於101年1月11日死亡,有本院調取其除戶
謄本附卷可稽,訴訟程序於101年1月16日原審送達原判決正本予其所委任之第一審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4第93頁)後,當然停止。又本院查明黃范秋菊、黃裕雄、黃麗燕為黃國芳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經上訴人聲明由黃范秋菊、黃裕雄、黃麗燕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由黃范秋菊、黃裕雄、黃麗燕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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