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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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鳳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吳秀蓮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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