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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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自定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自定等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自定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18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