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 顏董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紹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3,6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98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