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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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 林吳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被上訴人 曾鳳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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