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 江美滿 上原告與被告 宋沛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司立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