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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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鄧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按須返還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巷○○號房屋之交易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為準,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5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