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李烱文
楊琳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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