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9號原告 許徐秀 被告 鄭王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依繼承及其與被告之女 鄭虹月 間之投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投資款事件,核其性質非屬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又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區○○里○○鄰○○街○○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且原告復未舉證被告居所設於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徵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