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上訴人 張意君 被上訴人 周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萬陸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零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