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徐訓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圻新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計算方式: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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