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國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告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即CTMicroelectronic
sFarEastLimited被告兆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TMicro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許友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5,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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