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李漢清
林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蓮 等人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所記載之聲明亦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補正聲明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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