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 黃竑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焱緯 │淡水信用合│107年4月30日│110,000元│AH0000000│││││作社成洲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