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原告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夏香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被告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特俊
簡祝娟 被告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旺 訴訟代理人 虞莉秀 被告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 被告慶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何有為 被告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巫嘉文 被告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 被告維瑞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被告吉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被告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麗楨 訴訟代理人 侯智仁 被告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被告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彭明珠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朱珮君 張晴慧 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被告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被告野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 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施有財 被告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訴訟代理人 溫明燕
高珮珊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建字第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因原告起訴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得否向臺灣電力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為本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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