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李瓊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鄭慶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如欲指定送達代收人,應將送達代收人之相關姓名及送達地址資料,於當事人欄中緊鄰於聲請人之位置部分記載。
㈡提出原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㈢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請補正敘明本件之原借款債權關係、債權及抵押權讓與過程等原因事實。
㈤提出相對人鄭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㈥提出相對人已受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及清償催告通知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聯)。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215│建│1832│24分之3│鄭慶華│├──┼───┼────┼────┼────┼────────┼─┼─────────┼──────┼──────┤│002│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215-1│道│62│24分之3│鄭慶華│├──┼───┼────┼────┼────┼────────┼─┼─────────┼──────┼──────┤│003│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215-2│建│16│24分之3│鄭慶華│├──┼───┼────┼────┼────┼────────┼─┼─────────┼──────┼──────┤│004│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215-3│建│8│24分之3│鄭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