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嚴盛南 (原名: 嚴盛田 ,即 嚴寬銘 之繼承人)
嚴盛林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盛興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宜君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恩豪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曉慧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順德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玉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鳳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宜溱 (原名: 嚴雪芳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魏桂英 (即嚴寬銘之繼承人)被告 余建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其中除原告就被告所涉侵占部分外,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雪鳳、嚴宜溱(原名:嚴雪芳)、魏桂英為嚴寬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嚴寬銘已於民國102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雪鳳、嚴宜溱(原名:嚴雪芳)、魏桂英等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104年4月27日函在卷可參,又上開繼承人就本件即除原告就被告所涉侵占部分外,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自應由原告嚴寬銘之繼承人嚴盛南、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雪鳳、嚴宜溱、魏桂英等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其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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