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9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法官迴避事件,就民國104年
5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號以抗告人逾不變期間提起抗告,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從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林哲賢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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