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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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春長高德發高人達高章陽高春吉高文雄高文明高玉蕊高銘瑞高美媛高銘傳高文林高文廣高玉花高玉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93,360元【計算式:祭祖大廳及地下層辦公室價值11,943,360元+交付文件及物品價值165萬元+1,500萬元=28,59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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