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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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春長 、 高德發 、 高人達 、 高章陽 、 高春吉 、 高文雄 、 高文明 、 高玉蕊 、 高銘瑞 、 高美媛 、 高銘傳 、 高文林 、 高文廣 、 高玉花 、 高玉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93,360元【計算式:祭祖大廳及地下層辦公室價值11,943,360元+交付文件及物品價值165萬元+1,500萬元=28,59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