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上訴人 石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德芬 間關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