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97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97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九七一九七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送達代收人 盧慧嬪 債務人 鄭益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施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董裕民右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