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世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青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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