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101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林仁傑 法定代理人 鍾慧珠
林乾章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原告 翁錡正 法定代理人 許惠茹 訴訟代理人張益隆律師被告 黃元迪 被告 吳昱辰 被告兼法定 陳淑梅 代理人被告 張中彥 被告 陳昭縣 被告兼法定 陳佳仁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張惠甯 代理人(即張素
菁)被告 陳怡安 被告兼法定 陳俊福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洪麗華 代理人被告 江政欣 被告 曹洲銘 被告兼法定 曹書清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張玉瑾 代理人被告 詹宗穎 被告兼法定 詹登閎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袁貴珠 代理人被告 張世豐 被告兼法定 張照宗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張麗文 代理人被告 黃聖歷 被告兼法定 黃藻塘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黃陳麗秀 代理人被告 張閔荏 被告兼法定 張鴻鈞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張淑香 代理人被告 林騏雲 被告兼法定 林冠宏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涂湘茵 代理人被告 汪伯豪 被告兼法定 汪大誠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張月也 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113、158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被告 高建瑋 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陳佳妤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