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楊榮發 訴訟代理人 楊聯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何雪間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何雪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9號),原法院裁定命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8,874元,聲請人提出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0年度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23頁),足認聲請人確屬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