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代 表 人 曾桂枝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邱若曄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文土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並應於收本裁定10日內具
狀就被告即反訴原告民國104年6月17日之陳報狀表示意見,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