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
楊佳勳 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渠等復均覓保無著,而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