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85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貨幣等案件,丙○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丙○命具保,由具保人甲○○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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