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訴人甲○○
樓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2,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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