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1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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