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重田輔佐人張英種義務辯護人楊雪貞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重田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重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盧○、證人盧吳○○證述在卷,並有現場監視器光碟畫面翻攝照片附卷可佐,自堪認被告涉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院、檢3次通緝均未到庭一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20日 雄檢瑞偵 結緝第1032號通緝書、本院102年12月20日隆刑程緝字第980號、103年3月21日隆刑程緝字第201號通緝稿在卷可稽,另輔佐人曾於收受傳票後告知被告應到庭,惟被告知悉法院傳喚後,隨即消失無蹤一情,業據輔佐人於本院訊問時 陳明 在卷,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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