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娟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3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參 陸玖 公克、零點肆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惠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白色結晶2小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380公克、0.410公克;檢驗後淨重0.369公克、0.400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1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含袋重約1.48公克,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380公克、0.410公克;檢驗後淨重0.369公克、0.400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8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05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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