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6號抗告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就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與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等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