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54號聲請人 林宗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林宗喜│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9年7月16日│25,000元│A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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